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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安全规程 
(发布日期:2008/7/8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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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1989.01.14
  【实施日期】1989.01.14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9年1月14日  冶金工业部[89]冶安字第23号文颁发)
 
  1 总则
  
  1.1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降低尘毒危害,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促进耐火材料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耐火厂(或车间)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及维修,都必须遵守本规程。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现有耐火材料厂,应限期改造;未改造前,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
  
  1.3耐火厂的各级领导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4耐火材料厂必须设置专职安全机构,由厂长直接领导。
  
  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长批准。
  
  1.6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每年至少检查两次,车间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1.7认真搞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并定期考核。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应符合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1.8新工人进厂后,应首先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其工作半年以上,待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后,方准独立工作。
  
  1.9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10进厂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11对因违反本规程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 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
  
  2.1建厂设计必须有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和环境评价报告。
  
  2.2厂区应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厂址不得布置在地下采空区塌落界限和露天爆破危险区内。
  
  2.3厂区应避免洪水淹没,设计标高应高于当地计算水位0.5m以上。
  
  2.4在山区建厂时,应避免山洪及泥石流的威胁,并有可靠的防范灾害的措施。
  
  2.5厂区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地带及其宽度应符合GB3840《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的有关规定。
  
  2.6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7工厂办公室、中心试验室(或检验室)、食堂、保健站及其它行政福利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宜靠近工厂的主要入口。
  
  2.8燃料贮罐应单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及材料库、煤场等。
  
  2.9易燃、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贮罐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10煤气发生站应符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汽车库和汽车修理设施,不宜布置在行政福利区,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铁路道口附近。
  
  2.12厂内道路、铁路应符合GB4378《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厂内道路端都应设回车场地,主干道宽度不得小于7m。
  
  2.14厂区内应布置消防车道。通往厂房、仓库、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方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不小于4m。
  
  2.15道路与铁路交叉口应设声、光信号、防护栏杆,并根据道口繁忙程度,设置天桥或地道。
  
  2.16铁路高道线路(高路堤或高栈桥)的布置,不应横贯厂区。

  3 基本规定
  
  3.1耐火材料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分类表
   
 
生产类别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分类  
   
燃料油库、乙炔发生器室
   
粉煤工段
煤气发生炉间、煤气发生站中的运煤走廊
   
燃料仓库、草绳仓库、炉衬车间的混合成型工段、熬油工段、运煤及运焦转运站
和胶带机通廊、木模型及电修车间、煤水供应站、润滑油仓库、总降压变电所、配变电所、每套开关油量大于60kg的高低压配电室或控制站、中心试验室、检验室
   
软质粘土干燥工段、竖窑、回转窑、干燥工段、烧成工段、白云石砂加热工段、铸造工段、锻造工段、铆焊及检修工段、热处理工段、汽车维修工段、汽车库、消防车库、机车车辆检修库、锅炉房、每套开关油量小于60kg的高低压配电室或控制站
   
原料仓库、破碎工段、粉料筛分工段、水泥工段、混合成型工段(炉衬车间除外)、困泥工段、石灰乳工段、粘结剂仓库、成品仓库、镁砂仓库、胶带机通廊和转运站(运焦及运煤者除外)、耐火混凝土车间、机械加工及钳工工段、备品备件仓库、运输设施的站房、搬道房、压缩空气站、凝结水泵站、软水站、净水站、深井加压站、水泵站、减压阀室、仪表维修间、防尘工段、建筑维修工段

  3.2油浸及散发大量热量和烟尘的厂房应设置天窗,天窗应能开闭。采用普通玻璃的天窗,应加设安全网。
  
  3.3建筑物和设备、设备和设备之间应有满足生产和检修的安全距离。
  
  3.4厂内有轨车辆外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3.5楼梯或厂房出入口,不得正对车辆或设备运行频繁的地方。在车辆运行频繁的地方,必须设保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3.6自动或遥控设备的周围,必须有防止非操作人员接近的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3.7设备运行轨道的两端,必须设安全档。
  
  3.8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悬挂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9排水明沟通过装卸作业处或经常有人经过的地段,应铺设盖板或涵管。
  
  3.10禁止人员(或用物件)触及设备的运转部分或其上部的物件。人员可能触及的设备的运转部分必须设防护罩或防护屏。
  
  3.11设备(或车辆)的控制器、闸、阀门必须完好,操作灵敏、信号可靠。
  
  3.12生产厂房内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1m,对于仅通向一个操作点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0.8m,通道净高(由地面到凸出构件底部)不应低于1.9m。
  
  3.13距地面1.5m以上,有工作人员通过或操作的场所必须设平台与走台。
  
  3.14操作平台,有人作业的屋面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3.15吊装孔必须设防护栏杆或盖板,人孔必须设盖板。地坑必须设踢脚板或防护栏杆。
  
  3.16钢制平台、走台和防护栏杆应分别符合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和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的规定。
  
  3.17运转设备应空载启动,运行中旋转或传动部位不准注油、清扫。调整和清洗时,必须停机。
  
  3.18设备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严格的检修和维护制度;
  
  b.设备发生故障时就立即停机检修;
  
  c.切断电源,并加锁;
  
  d.执行挂牌制度;
  
  e.设专人监护。
   
  3.19高处作业时,要系牢安全带,并设置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同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20燃烧窑炉和煤气管道的仪表室应设低压警报器。室内应设灭火装置。
  
  3.21电拖车、摇车的轨道必须平直。

  4 工艺
  
  4.1原料
  
  4.1.1原料堆放场的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5m,料堆间距不得小于1m,并应设有安全标志。
  
  4.1.2料堆边缘距铁路钢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1.3铁路运输原料栈桥的受料地坪应低于轨面1.5m。
  
  4.1.4原料仓库采用临时隔断墙时,原料堆的自然坡面与隔断墙的交点距地坪标高不得超过1.5m。
  
  4.1.5原料库内供料槽(斗),必须设置篦条和除尘设施。
  
  4.1.6原料检选的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不得大于0.3m/s。检选座位应低于带面200-300mm,皮带两侧应加防护板。
  
  4.1.7料场内同时选料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用机动车辆装卸时,选料人员应离开料堆。
  
  4.1.8贮料仓的人孔盖应严密,不得随意敞开或搬动。
  
  4.1.9进入料斗或料仓作业的人员,必须与有工序的作业人员联系,悬挂醒目“禁止卸料”的警告标志,系牢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方准入内作业。
  
  4.1.10必须标明干燥筒筒体周围的危险区域,并挂警告标志。
  
  4.1.11燃煤燃烧室(炉)的坑口必须高于厂房内地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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